元朝经营云南的伟大贡献

发布时间:2021-06-25 发表于话题:元朝的历史背景 点击:1293 当前位置:114养生网 > 综合 > 中国历史 > 元朝经营云南的伟大贡献 手机阅读

忽必烈是元代皇帝中一位具有雄才大略的人物。《元史》说:世祖忽必烈度量弘广,知人善任,信用儒术,用之以夏变夷,并建立纲纪,“所以为一代之制者,规模宏远矣。”忽必烈继蒙哥汗执掌汗印,以后建立元朝,其在位的数十年,是大蒙古国后期及元朝堪称繁荣的时期。忽必烈治理国家有不同于前代的思路,在治理实践中也取得了显著的效果,并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。在忽必烈亲自过问下蒙元朝廷对云南的治理,便是一个典型的例子。

一、蒙元经营云南的时代背景

早在成吉思汗时期,云南特殊的战略地位便引起蒙古汗廷的注意。

成吉思汗向谋士郭宝玉问攻取中原之策,郭宝玉答:“中原势大,不可忽也。西南诸蕃勇悍可用,宜先取之,藉以图金,必得志焉。”窝阔台汗于1235年遣兵进攻荆襄地区与四川,遭到南宋军民的顽强抵抗。以后,蒙古汗廷曾派兵侦察位于南宋后方大理国的情形。宋宝祐元年(1253),蒙哥汗决定出兵平定大理国,汲取其兵力、物力“斡腹”夹击南宋,乃命其弟忽必烈与大将兀良合台率10万军队远征。忽必烈基本上平定大理国,留兀良合台处理善后,他本人率一部分军队北归。宪宗九年(1259),兀良合台率四王骑兵数千与云南土军万人,攻破广西横山寨乘胜东进,连破贵州、象州、静江府、辰州与沅州,直抵潭州(今湖南长沙)城下。得知忽必烈率军渡江至鄂州(今湖北武昌),乃率兵与忽必烈大军会合。兀良合台的此次出击,大体上实现了蒙古汗廷“斡腹之举”的设想。

云南战略位置之重要与民风之淳朴,给忽必烈留下深刻的印象。云南被平定后长期“变乱不常”,忽必烈深感忧虑。他认为自己扰恤之心虽切,“而下民之志未安,”因此“非重臣镇服不可”。乃封其五子忽哥赤为云南王,赐驼钮金镀银印。同时设大理等处行六部与大理等处宣慰司都元帅府。至元四年(1267),忽哥赤奉命出镇,忽必烈面谕之:“大理朕手定,深爱其土风,向非历数在躬,将于彼分器焉。汝往,其善抚吏民。”十八年,云南土民发动起事并扬言将攻成都,大臣疑其不然,世祖说:“云南朕所经理,未可忽也。”遂召见前往处理的大臣立智理威面授机宜。云南为忽必烈亲手平定,他怀有对云南的眷恋之情,尤为看重云南,这一点在元代已为人所知。虞集因此说:世祖皇帝发展大一统,先自边疆地区开始,因此亲定云南并设郡县,遣亲王往镇,使重臣治其事,凡百姓、军旅、赋役、狱讼、缮修、政令诸事,莫不统领,仅不能擅自置官府及属吏而已。

忽哥赤赴滇后四年,发生他被云南都元帅宝合丁、行六部尚书阔阔带合谋毒死的事件。其时蒙宋战局如急管繁弦,蒙古军加紧围攻襄阳,进兵嘉定、重庆等地,云南的状况事关后方稳定大局。忽必烈思虑再三,决定在云南建立行省,并将此重任交给深受宠信的老臣赛典赤。他对赛典赤说;“云南朕尝亲临,比因委任失宜,使远人不安,欲选谨厚者抚治之,无如卿者”。赛典赤受命后访求知云南地理者,画其山川城郭、驿舍军屯、形险远近等进献。世祖大悦,遂任命其为云南行省平章政事,并赏赐大量金宝。据后人统计,镇守云南的将官在《元史》有传者有100人,其中蒙古人31人,色目人32人,汉人及其他民族37人。任职云南的官吏在《元史》中有79传之多,占《元史》列传的1/7,因此得出结论:“当日元人重视西南,力征经营,可想见矣。”


忽必烈重视云南,还有一些深层方面的原因。

在大蒙古国时期,统治者基本上是沿用蒙古民族原有的经验和做法。自入主汉地到元朝建立,忽必烈接受儒士郝经提出“用夏变夷”的建议,在政治制度与实行的政策方面,进行了相应调整。但总体上来看,以忽必烈为代表的蒙元统治者,吸收儒家的封建思想仍是有限度的,因此在经营边疆方面,前代统治者的“华夷有别”、“内华夏、外夷狄”等偏见,在元朝帝王的头脑中十分淡漠,这也是忽必烈较少把云南看作边疆,也不把云南少数民族视为“夷狄”的重要原因。

以成吉思汗为首的蒙古贵族,自认为对外的扩展受到神的核准与保护,其边界之外的土地,被认为是正在形成的蒙古帝国的组成部分。这种观念对蒙元历代帝王的影响根深蒂固,忽必烈也未能例外。他们对进行征讨战争、沟通与他国的联系,以及通过交换和贡纳获得远方的食品及珍稀之物深感兴趣。因此,忽必烈数次攻打位今越南的安南与占城,出兵倾复位今缅甸北部的蒲甘,并控制了中南半岛沿伊洛瓦底江南下出海的通道。

在这样的情况下,忽必烈并不认为云南是元朝的疆界,而是视之为进兵邻邦的基地和扩大与外界联系的门户。同时,也把云南视为汲取赋税和各类物资的重要来源。因此,忽必烈刻意经营云南行省地区,在不少方面还采取内地的统治方式施治,诸如在各地广泛设治并深入统治,普遍征收赋税和矿课,积极发展交通与开办学校,征调土军参加征伐战争等。正如《元史·地理一》所说:“盖岭北、辽阳与甘肃、四川、云南、湖广之边,唐所谓羁縻之州,往往在是,今皆赋役之,比于内地。”在蒙元的积极经营下,元代成为云南发展最快的时期之一。

蒙元在云南等南部边疆建立切实有效的统治,是通过推行土官制度实现的。蒙元时期在南部边疆实行土官制度,与其独到的种族观有关。据明末人估计,入主中原初期的蒙古人约有40万人。另据研究,至元七年(1270),全国的人口数为1939449户,其中绝大部分是汉族。欲以数量甚少的蒙古人,统治众多的被征服人口困难极大。于是蒙元统治者把全国人口分为蒙古人、色目人、汉人、南人四等,朝廷信任和依靠蒙古人与色目人,防范及压迫的重点是汉人与南人。从蒙元统治者信任和放手使用南方土官的情形来看,被任命为各级土官的南方蛮夷,实际上被当作统治汉人与南人的帮手。元朝既在全国实行体现民族压迫的四等人制,但因无“华夷有别”、“内华夏、外夷狄”的封建正统观念,而对边疆少数民族的防范较少。另一方面,元朝以西南边疆为对外扩展的跳板,在对外征服战争与维护边疆稳定方面,也亟待得到边疆诸族的支持,这也是统治者看重并信用南方蛮夷的原因之一。南部边疆民族的首领只要归附,元朝通常授予官职,并纳入国家官吏的系统较为放手地使用,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有别于前代“羁縻之治”的土官制度。

时代背景的改变,也为忽必烈在南部边疆实行土官制度创造了有利条件。历代中原王朝大都存在重北轻南的治边倾向。或者说在边疆经营方面重视北方、相对忽视南方,是历代中原王朝治边传统的一个组成部分。但元朝的重北轻南治边倾向并不明显,原因是蒙元发端于北部草原,不存在来自北部游牧部落入侵的威胁。另一方面,由于漠北以北的区域为四大汗国的势力范围,元朝经营边疆的重点,也必然放在帝国的南部和西部,为在南部边疆实施行之有效的管理,乃有可能创立和实行土官制度。

二、云南行省的建立及其经营

忽必烈平定大理国时,曾命“(姚)枢裂帛为旗,书止杀之令”,禁止杀害当地百姓。在兀良台台管理云南的20余年间,由于统治方法不当,云南的社会矛盾十分尖锐,反抗此起彼伏。为稳定云南地区,忽必烈封第五子忽哥赤为云南王。忽哥赤以后在云南官府的内讧中遇害。鉴于情况严重,忽必烈决定在云南建立行省,并于至元十年(1273)把抚治云南的重任交给重臣赛典赤·赡思丁。

赛典赤·赡思丁是西域不花剌人,他“早遇太祖,功闻五朝”,在成吉思汗、窝阔台、贵由、蒙哥、忽必烈执政时期均见重用。在赴云南前的40余年间,赛典赤主持过地方军政,也曾任职中央政府,熟悉成功的统治方法并积累了丰富经验。至云南前世祖召赛典赤嘱咐:“云南胜地,极在遐荒。自朕亲临,率兵归附,迄今役属二十余年,抚恤之心虽切,而下民之志未定。今欲得人,以革其弊。”其时宗王脱忽鲁镇守云南,以为赛典赤至必夺其权,乃具甲兵为备。赛典赤遣子纳速剌丁至王所说明情况,“由是政令一听赛典赤所为。”

赛典赤用服之以德、慑之以兵的方法,代替了兀良合台滥施兵威单纯镇服的做法,使云南尖锐的社会矛盾得以缓和。赛典赤对各地反抗势力既服之以德,有时也使用武力。经过不长时间,各地的反抗基本上被平定。次年,赛典赤建立云南行省,标志着南诏、大理国割据统治500余年局面的结束,云南与内地建立了前所未有密切的政治联系,也标志着元朝对云南的统治,以州县取代了原设的万户府,统治方式从以军事镇压为主向镇抚兼用转变。行省建立后的二三十年,是云南社会安定及经济繁荣的时期。

云南行省是元朝在南方建立较早的一个省。其在云南官府设治之严密,不仅超过元以前的历代王朝,在以后元朝在南方建立的行省中亦较突出。云南行省计辖37路、2府、3属府、54属州及47属县,其余甸寨军民等府尚不在此数。此外还置以下宣慰司:曲靖宣慰司(驻今云南曲靖),乌撒乌蒙宣慰司(驻今贵州威宁),罗罗斯宣慰司(驻今四川西昌),大理金齿宣慰司(驻今云南保山),临安广西元江宣慰司(驻今云南建水),八百宣慰司(驻今泰国清迈),银沙罗甸宣慰司(治今云南澜沧以北),蒙庆宣慰司(驻今泰国昌盛),邦牙宣慰司(驻今缅甸阿瓦),威楚开南宣慰司(驻今云南楚雄)。下辖的宣抚司则有丽江路宣抚司(驻今云南丽江)与广南西路宣抚司(驻今云南广南)。云南行省所辖的范围,包括今云南省、贵州省西部、四川省西南部以及今缅甸北部、越南西南部、老挝和泰国的北部,其统治区域之大,超过了元以前诸朝与地方政权在云南所置的政区。云南行省以鄯阐(今昆明)为省治,遂取代大理成为云南新的政治中心。自八世纪南诏国王异牟寻迁都阳苴咩城(今大理城),500余年间大理为南诏与大理国的都城。鄯阐位于云南的中部,距中原、交趾较大理为近。自云南行省以鄯阐为省治,历经数百年至今,昆明均是云南的省治及全省经济文化的中心。

云南行省直隶的管理机构堪称完善,见于记载者有:1、提刑按察司或肃政廉访司。至元二十年元立云南按察司,二十七年立云南行御史台,大德二年罢云南行御史台置肃政廉访司,泰定四年又置云南行省检校官。2、屯田管理机构。至元二十二年行省以专人主全省屯田;泰定四年,诏以马思忽为行省平章政事,并提调乌蒙屯田。此外行省还设有乌蒙等处屯田总管府和建昌路屯田总管府。3、儒学提举司和学校。至元十年赛典赤于中庆、大理两地设儒学提举,二十八年元在云南诸路遍设学校,其教官从蜀士中选充;延祐元年又设云南行省儒学提举司。4、规措所。至元十二年置云南诸路规措所。5、榷税官。至治三年,元设大理路白盐城榷税官与中庆路榷税官。6、广教总管府。至顺二年,元朝设立广教总管府16所,其中有云南诸路。7、国家养马场。元朝在全国设14处大型养马场,云南、亦奚不薜均牧养国马。8、惠民药局。湖广行省和云南行省均设惠民药局。9、测景所。至元十六年,元在全国设27所测景所以观测天文,置所之地“东至高丽,西极滇池,南逾朱崖,北尽铁勒”。

据《元史·地理四》,云南行省在西部、南部边疆设立的官署有:中统二年于金齿、白夷地区立安抚司,至元十五年改为宣抚司,又立六路总管府;二十三年并入大理金齿等处宣慰司。十三年,立柔远、茫施、镇康、镇西、平缅和麓川诸路,俱隶大理金齿等处宣慰司;大德中又置车里总管府(治今景洪)。在今临沧地区和缅甸东北部,元朝先后设立银沙罗甸等处宣慰司(治今云南澜沧以北)、邦牙宣慰司(治今缅甸曼德勒西南)、八百等处宣慰司(治今泰国北部清迈)、蒙庆宣慰司(治今泰国北部昌盛)、老告总管府(治今老挝北部琅勃拉邦),以及云远、蒙怜、蒙莱、太公、木连、蒙光、木邦、孟定、谋粘、孟隆、木朵、蒙兀诸路和一些军民府。

据《经世大典叙录·屯戍》:统一全国后,元朝命宗王率兵镇守边徼襟喉之地。除设置行省外,元朝在云南还派驻一些受封为云南王或梁王的蒙古宗王,此举在其他行省并不多见。见于记载的云南王有:忽哥赤、也先帖木儿、老的、王禅、帖木儿不花、阿鲁、孛罗。梁王的地位高于云南王,后期行省事务实为梁王所控制。见于记载的梁王有:甘麻剌、松山、孛罗与把匝剌瓦尔密。元朝在云南不仅设置幅员广大的行省,还先后派驻众多的云南王或梁王与行省相辅统治,其统治力量十分集中,也充分表明朝廷对云南的重视。

云南行省的经营,以交通建设的成就最为突出。云南驿传有如下特点:首先是驿传分布广泛遍布全省。行省修建的驿道,以丽江、威楚、建昌、乌蒙、曲靖、普安、广南、车里、永昌、腾冲等路府所在地为枢纽,以中庆和大理为中心沟通全省。驿道中最重要的是新拓建自中庆(今昆明)经普安(今贵州普安西)达黄平(在今贵州)的道路。此道开通后迅速成为通达内地的要衢,明清相沿影响至今。还有一些驿道延伸至邻邦,如由北至大雪山驿道达今拉萨、继续向西可至今印度噶伦堡;沿大理或中庆至车里的驿道,向南可至今泰国和老挝的北部;走中庆经通海至蒙自的驿道,可达今越南河内乃至越南中部;由中庆经大理至金齿的驿道入今缅甸北部,往西可到印度阿萨姆邦,往南沿伊洛瓦底江可至今缅甸南部。

云南驿传的第二个特点是组织严密管理完善。据《经世大典·站赤八》:云南行省有驿站78处,其中马站74处、水站4处,有驿马2345匹、牛30只和船24艘。而实有数目尚不止此数。云南行省还设有急递铺,并有负责驿传事务的驿站台官,行省的高级官吏和云南王、梁王也经常过问驿传事务。人员往来方便、传递信息迅速,是云南驿传的第三个特点。宪宗八年(1258)云南金齿蛮10人北上朝觐,路上走了约两年半;置驿后交通不便的情况大为改观。边疆民族竞相赴京导致进觐泛滥,至元二十九年(1292)世祖因此下诏:“云南边徼入朝,非初附者,不听乘传,所进马不给刍豆。”

云南行省还大力发展农业生产。如至元初滇池因年久失修,夏潦必冒城郭,赛典赤组织滇中军民兴修滇池水利泄滇池水,得地1万余顷,皆辟为良田。云南行省还大兴屯田。蒙古军南下之初,遇坚城大敌必屯田守之;全国统一后,元于各地遍立屯田以资军饷。云南、八番、海南、海北等地因为是“蛮夷腹心”,尤“设兵屯旅以控扼之”。云南行省所辖的军民屯田计有:威楚提举司屯田、大理金齿等处宣慰司都元帅府军民屯田、鹤庆路军民屯田、武定路总管府军屯、威楚路军民屯田、中庆路军民屯田、曲靖等处宣慰司兼管军万户府军民屯田、乌撒宣慰司军民屯田、临安宣慰司兼管军万户府军民屯田、梁千户翼军屯、罗罗斯宣慰司兼管军万户府军民屯田、乌蒙等处屯田总管府军屯。合计屯田总户数有19149户及6000人,垦田71667双及1250顷(乌撒宣慰司、罗罗斯宣慰司的田数因阙载未统计在内)。以每双合5亩计算,见于记载的屯田共有483335亩。元朝在云南屯田规模之大,为前代所无;大规模屯田也极大地提高了云南农业生产的水平。

云南行省有别于前代的一个情况,是开始在全省实质性地征收赋税。有关记载如:至治三年,元廷“免八番、思、播、两广洞寨差税一年,四川、云南、甘肃秋粮三分。”至元二十二年,云南省臣脱帖木儿奏言10余事,其中有“免逋赋、征侵隐、赋豪户、除重税”等事,世祖命择可行者行之。均可证明元朝在云南正式征收赋税。在金齿等边远之地,则是按人口或住房的数目征收金银。云南行省在各地征收租赋或税赋可说是常年不懈,有连征30余年者。在征收的租赋或税赋中金银占了较大比例,有全省输金每年“近二百万”的记载,但就全省而言仍是以收缴“田租”(税粮)为主。据《元史·食货一》所载全国岁纳粮数,云南行省为277719石,所纳粮数远远高于甘肃行省、辽阳行省和四川行省,亦多于陕西行省近5万石。元代以前历朝在云南仅象征性征收土产,固然有当地经济发展不足的原因,同时也反映出对云南等南部边疆管理的松懈。经过南诏、大理国500余年的经营,云南的农业生产有了很大的进步,元朝以此为基础征收赋税,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云南农业和商品经济的发展。

云南行省还扩大矿藏开采的规模。据记载,行省设有打金洞和银场;一些路亦设有开采及加工金银制品的手工业制造局。大理和中庆等路还生产食盐。另据《马可波罗行纪》,建都、大理、金齿、罗罗斯、秃落蛮地区盛产金,外省商人携银来云南易金“而获大利”。金齿一带区亦产银,当地民族因喜以银片饰齿而被称为“银齿蛮”。据《元史·食货二》:云南行省有威楚、丽江、大理、金齿、临安、曲靖、元江、罗罗、会川、建昌、徳昌、柏兴、乌撒、东川、乌蒙等15处产金,在全国是产金地点最多的一个省;威楚、大理、金齿、临安、元江诸处产银;大理、澄江两地产铜,中庆、大理、金齿、临安、曲靖、澄江、罗罗、建昌等处产铁。据记载天历元年全国岁课之数,云南行省纳金课184锭,纳银课735锭余,所纳金课与银课数量均为全国之最。铜课全国仅有云南行省纳2380斤,铁课云南行省纳124701斤。从有关记载来看,云南行省开采金银,虽设有官营机构,但仍以各族百姓开采为主,官府收其税;至于铜铁矿的开采则仅限官营。

封建教育也得到很大发展。赛典赤赴云南不久,便在大理、中庆两地设儒学提举。赛典赤之子忽辛,在中庆已建学校的基础上于诸郡邑遍立庙学,并择饱学之士担任教官,于是“文风大兴”。延祐元年(1314),元朝设立云南行省儒学提举司。自两汉以来云南与内地建立了经济文化的联系,但元以前云南的文化带有明显的地方色彩;大理国士人尊崇王羲之,而不知尊孔、孟。元朝在云南各地立文庙塑孔子像,当地少数民族颇感新鲜,称之为“汉佛”。元朝在云南发展封建教育,使云南与内地的文化逐渐合流,时人形容说:“北人鳞集,爨僰循礼,渐有承平之风,是以达官君子绍述成轨,乘馹内地,请给经籍,虽穷边蛮僚之乡,咸建庠序矣。”云南诸族还参加科举考试,并有一些人取得名次。据记载:全国选乡试合格者300人赴会试,其间蒙古人中有云南1人;色目人中有云南2人;汉人中有云南2人。

赛典赤借鉴宋朝治理广西蛮夷的治策,将之发展为土官制度,并首先在云南地区推行。赛典赤在云南建立行省,同时废除万户制度,试行任命当地蛮夷为土官的做法。至元十三年(1276),特磨道首领侬士贵与广西左右江土酋李维屏、岑从威等2000余人至云南行省归降,是岁广西降者80余州、40万户,“不劳一矢而安定。”赛典赤由此得知宋朝统治广西蛮夷的方法,乃正式创立土官制度。土官制度不同于前代羁縻之治之处,在于所任命蛮夷首领担任的各级土官,并非虚衔而是国家的正式官吏,不可随意废除但可世袭。土官有清查户口、收取赋税、统领土军、维持治安与定期朝贡等职责,并可统率属于国家军队的土军。土官制度的实施,有效地巩固了元朝对西南蛮夷的统治,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。

至元十六年(1279)赛典赤卒于任上,死后追赠“咸阳王”。经过赛典赤的治理,云南出现了“政成人和”、“民情丕变,旧政一新,而民不知扰”的安定局面。时人形容说:“(云南)墟落之间,牛马成群,任宦者割稻秣驹,割鲜饲犬。”赛典赤欲得云南长治久安所推行的治理措施,深得忽必烈的赞同。赛典赤死后,忽必烈诏云南省臣尽守赛典赤成规不得辄改。元廷一度拘收云南行省印,次年才复立云南行省。

至元十七年,忽必烈委赛典赤长子纳速剌丁为云南行省左丞,不久升右丞、平章政事。纳速剌丁继承赛典赤的治策,罢云南宣慰司和都元帅府,以所管军民隶行省;又立行省监察机构云南诸路提刑按察司,省并州郡,进一步集中行政、军事权力于行省。并革除一些弊政,如驰道路之禁,通民往来;禁负贩之徒,毋令从征;许民伐木贸易,禁止官吏扰民居;罢云南省规措所;奏准云南官吏除达官子弟外,一般官吏子弟不遣为人质。同时作了一些补偏救弊的规定,如处死犯人必须呈报,开云南驿路、立急递铺;籍定建都税赋,规定贝和金的比价,设专人主持屯田课等。这些做法使云南的安定局面得以延续。由此可见,赛典赤及其子纳速剌丁在云南的施政,得到忽必烈的鼎力支持,这一时期云南出现的社会稳定与经济繁荣,与忽必烈有密不可分的关系。

三、忽必烈治理云南的贡献

从忽必烈率军平大理国至明军攻入云南,蒙元统治云南达128年。由于对云南十分重视以及统治的时间较长,蒙元在这一地区产生的影响广泛而深刻。洪武十四年(1381),明将傅友德等率30万军队攻入云南并击溃元军主力,梁王把匝剌瓦尓密投水而死。在明军攻取滇中与大理时,滇东黔西的土官又联合反叛;今保山、德宏等地的元朝土官,以及今昆明等地本已附明的土官也纷纷起事,并推举被击溃的元军将领为首领。明军用了10余年,花费很大气力才最终平定云南。这一事实说明,元朝在云南的统治得到云南诸族的积极拥护,他们对元朝也表现出难得的忠诚。

忽必烈治理云南所做出的重要贡献,不仅表现在结束了大理国后期“酋领星碎,相为长雄,干戈日寻,民遂涂炭”分裂割据的局面,使云南重新回归全国统一王朝的管辖之下,在云南初步实现了安定繁荣的局面,还反映在他对云南的治理,成功地实现了制度方面的重大变革,并对云南乃至更广阔地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。这些变革主要是:

使云南正式成为中央直辖下的一个省,改变了这一地区的地缘政治关系,有力地加强了云南与中原地区的联系。云南行省的建立,使云南改变自西汉以来隶属于四川管辖的状况,并通过元代新辟的自中庆入湖广达大都的驿道,使云南与中央政府建立了直接的密切联系。自元代起,云南未再出现地方性的割据,与元代出现的上述变化不无关系。

元朝在云南建设的多条驿道,有利地促进了省内及云南与邻省、外邦的交通往来。明清两代相沿,形成这一区域通畅的交通网络。尤其是自中庆入湖广达大都驿道的开辟,极大地促进了道路所经地区的开发。为保护这条交通命脉,元朝重视经营道路所经的今滇东北、黔西北地区。不仅在这一区域广置官署、派驻军队,任命了大量的各级土官,以重点维护这一地区的稳定,还在这一地区积极发展军民屯田。明朝大致继承元朝的上述做法,对今贵州地区高度重视。洪武十五年(1382),明朝在贵阳置贵州都指挥使司,先后领贵州等18卫与2千户所。永乐十一年(1413),又分其地为八府四州并设贵州布政司,十五年设贵州等处提刑按察司,至此贵州成为独立一省,这一地区开发的速度也大为加快。

元朝在云南建立并推广到更广阔区域的土官制度,是中国古代边疆治策方面的重要创举。先秦至唐朝治理边疆推行的羁縻之治,其基本特点是对边疆蛮夷重在羁縻而约束不足,管理随意且制度性特征不明显,并在全国普遍推行大体一致的治策,并无南北区域性的差异。

元朝创立由羁縻之治发展而来的土官制度,抓住了南方蛮夷的下述要害:蛮夷普遍以占有土地与自然资源为生存根基,首领的首要义务是保住所辖子民依赖的土地和自然资源,保全所辖的人口与宗裔,朝廷规定土官世守其土、世辖其民,土官的职务可以世袭,朝廷不能轻易废除,解决了蛮夷首领最关心的问题。另一方面,元朝对归顺蛮夷首领的任命,由前代徒有虚名的王、侯、邑君与邑长,升格为享有法定权力的国家正式官吏,使之有权有势,具有受官府保护并能号令其众的特殊身份,在与其他势力的争斗中处于有利地位。这对南方蛮夷有极大的吸引力。

土官土司制度在社会整合方面的作用,是授予资源占有者利用资源的某种合法性,同时官府享有收回其资源的权力,从而减少了群体势力独占资源或为争夺资源致动乱不止的情形,实现了相对合理地分配蛮夷地区自然资源的目标,为边疆地区的社会稳定提供了制度化保证。当然,蒙元统治者不太可能对上述原因有深刻认识。但土官制度因与南部边疆的内在机理暗合,施行亦属有效,乃确定为可行的制度,在南部边疆地区普遍推行。

土官制度的推行,使封建王朝最终找到统治南方蛮夷的有效办法。施行土官制度的前提,是统治者根据西南边疆蛮夷群体与蛮夷内部支系众多、情况复杂的特点,认为可利用这些错综复杂的关系达到蛮夷相互牵制的目的。在南方蛮夷地区普遍推行土官制度及其后的土司制度,产生了以下重要作用:一是明显加强了封建王朝对南方蛮夷的统治,使封建统治深入到元代以前鞭长莫及的边远之地。二是有效地培养了南方蛮夷对封建国家的忠诚,对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形成是有利的。

土官制度的建立,还开创了封建王朝的边疆治策向多样化方向发展的时期。北部草原的情形与南方蛮夷地区不同。北部草原的生态环境和资源相对单一,游牧民族的生产资料与谋生方式大致相同。这种自然环境、资源与居民生产生活方式具有明显的同一性与通用性,以及游牧民族大致以“落”(单个家庭)为社会的基本细胞、以逐水草游牧为主要生活方式的特点,使游牧部落易于瓦解或重组;首领或官府对游牧部落人口的掌握,其意义甚于对土地的控制。因此,北部草原长期实行的万户制度,即万户之下逐级设立千夫长、百夫长,依据所辖人口多寡进行分级管理的制度,使其组织既是生产单位又是作战单位,显然更适合北部草原的情况。清朝发展了前代的万户制度,在北方草原地区实行盟旗制度。

元朝积极经营云南并推行土官制度,还标志着云南等南部边疆全面开发时期的肇始。元代以前诸朝,由于驻兵以及屯田的重点在北方。对南部边疆的经营相对轻视。自元朝开始,乃至明清两朝,均把云南等南部边疆视为矿藏、木材、粮食的重要供给地,开始了对南部边疆深入经营与全面开发的时期。

综上所述,忽必烈及其开创的元朝,对云南的再次统一和社会繁荣做出了重要贡献。其贡献是多方面的,不仅表现在推动了云南历史的发展,还反映在产生了深远的历史影响等方面。忽必烈与云南,将永远是一个长青的话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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